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六十五条已废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一)异议登记期间,人民法院因与异议登记相同的原因对房屋实施财产保全,并已办理限制措施登记的;(二)因办理更正登记等手续导致异议登记的原因消灭的;(三)异议登记期间,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被驳回的,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异议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