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房屋登记机构。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