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四节 撤销登记第六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但影响房屋上已设定的其他权利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除外:(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二)因房屋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登记事项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三)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