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Repealed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期间,人民法院因与异议登记相同的原因对房屋实施财产保全,并已办理限制措施登记的;

(二)因办理更正登记等手续导致异议登记的原因消灭的;

(三)异议登记期间,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被驳回的,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异议登记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