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六十三条已废止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有误,但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通知有关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其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