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

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房屋登记机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