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应当自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预售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未按照预购人的委托代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购人能证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