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注销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申请注销其他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房屋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