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