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