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