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