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薪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