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未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薪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