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权推选其负责人、解除其负责人职务,选聘、解聘其成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