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终止后,其中的捐赠财产或者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捐赠或者信托协议的约定,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或者其他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