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转任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务员转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