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转任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务员转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