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转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