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不执行转任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