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转任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务员转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