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能分开;(二)权力和职责相协调;(三)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