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能分开;

(二)权力和职责相协调;

(三)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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