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议事协调机构时,应当明确承担其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并由承担其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