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业主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屠宰、采购、配料、烹制、保管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三)有清真食品加工、制作、销售、储运的专用工具和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