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主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屠宰、采购、配料、烹制、保管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有清真食品加工、制作、销售、储运的专用工具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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