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标志。

经依法成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清真认证标识。

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