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标志。经依法成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清真认证标识。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