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一)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且仍然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二)工会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答复不适当,并且用人单位仍然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