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20日内向发出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用人单位认为工会意见不适当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