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