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