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情况反映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情况反映者。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工会应当告知职工,并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