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情况反映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情况反映者。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工会应当告知职工,并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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