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对需要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拒绝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沟通或者拒绝出示有关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