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八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结合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并确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