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九条已修改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下列地区,应当限制取水量和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一)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二)文物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