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下列地区,应当限制取水量和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二)文物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