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七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保护利用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