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发现水质、水位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