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