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