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拖欠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