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将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户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