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