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不宜取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