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已修改勘探、采矿、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