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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