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十一条已废止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表;(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应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基层人民政府证明材料或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