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十二条已废止土地登记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并依据其调查结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登记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复查费由造成过错者承担。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