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回复财政部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十日前,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决算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