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回复财政部门。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十日前,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决算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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