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以及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省级决算草案还应当附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