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