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一)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对方所需资料的;

(四)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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