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